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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有房产的继承问题

pt******b2| 海南-儋州| 遗产继承| 2020-11-02 14: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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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想咨询一下,父母儿子3个人共有一套房产(有3本产权证),现在母亲身患重症,想要将自己的那份房产给儿子,但为避免家庭纠纷,暂时不想让父亲知道(母亲认为父亲在其死后会再娶,且会因为自己把财产给儿子而闹得家宅不宁),如何处理比较合适? 这套房子作为共有房产(房产证上并未显示各自份额),母亲的份额是否是三分之一?还是要考虑其中部分为夫妻共用财产? 生前过户的话,因为是共有房产,可以在不让其配偶知道的情况下进行吗? 如果是作为遗产继承的话,遗嘱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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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共1条回复)
杨延华律师

杨延华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78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生前过户的话,无法在不让其他共有人知道的情况下进行,通过遗嘱分割遗产较容易操作。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回复于:2020-11-02 15: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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