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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息借款协议的效力问题

pt******b2| 山西-忻州| 债务纠纷| 2020-11-03 1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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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赏金

问题描述

我同时与甲(出借人)签订借款协议,与乙公司签订该笔借款的咨询服务协议,出借人甲是乙公司的股东,出借资金是乙公司委托的银行机构。协议借款本金131100元,实际到账76381元。等额本息还款,分48期。还款至乙公司指定账户。截止2019年6月已经偿还70650元,通过媒体了解我所签订的此类贷款实际利率太高,国家正在整顿。于是我要求对方公司催收人员按国家利率还余款,但催收人员电话骚扰我单位同事等,无奈陆续还款至2020年8月后不再还款,并告知对方通过法律途径向我追偿余款。请问律师借款协议的效力存在问题吗,我的处理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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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共1条回复)
黄刚律师

黄刚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74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据此,你所述借款协议及出借资金的支付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你可以依法提出抗辩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复于:2020-11-03 11: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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