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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打人和传谣那个更严重?

pt******18| 广西-钦州| 侵权纠纷| 2020-11-28 15: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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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想问一下,甲方打了乙方一巴掌,其中缘由是乙方在两年前向他人传送了照片,在学校传了甲方谣言,并且以前再三警告乙方,不要做这样的事,但乙方不但没收手,还变本加厉,在校内损坏甲方的名誉,我想问谁的责任更严重,如果报告公安局,会有怎样的处理?两个人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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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共1条回复)
李晓磊律师

李晓磊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37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就你所述的情况而言,乙方的责任比较严重。 依据现行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如果乙确实是捏造事实诋毁了甲的声誉,甲可以向法院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名誉权。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本条规定,乙应该向甲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甚至赔偿甲的名誉损失。 如果乙的行为特别恶劣,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侮辱罪。即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需要甲自己向法院起诉。 对于甲的责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如果乙没有受伤,经公安调解,可能不进行处罚。

回复于:2020-11-28 17: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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