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
[切换]pt******ef| 山东-德州| 强制执行| 2021-01-22 13: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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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的是顶账房,签的是购房合同和开发商写的房屋收据,一直没有拿到房照和土地使用证。前段时间突然接到开发商的电话说我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一起查封的还有同楼和另一栋楼的三十多家业主。也都是购房合同书。我们已经按规定提交了异议书,也开了听证会。开听证会的时候才知道是开发商欠别人的钱后来被起诉了才查封的房子,房子仍然还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听证会上起诉方不同意我们的房屋解封请求。我想请问我们的房子怎样可以解封,怎样能够回到自己手里,最坏的结果是什么。我们不懂法律,辛辛苦苦买的房子怎么自己说的不算了呢?
律师回复
(共1条回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根据上述规定,你购买的顶账房,如果买卖合同是在法院查封之前签订的,并且你所购的该顶账房屋是用于居住且你名下没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你已经支付的房屋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的,该房屋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如果法院裁定驳回你的执行异议的,你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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