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pt******84| 山东-德州| 行政诉讼| 2021-01-28 08: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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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证人写了证言、附了身份证复印件,庭审时证人因故(庭审期间证人的家里有病人离不开、自己受伤等)不能到场当庭作证。其证言还有法律效力吧?如果被告认为证人不到场的证言都一律无效,有法律根据吧?
律师回复
(共1条回复)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三)注明出具日期;(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第四十一条,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综上,被告认为证人不到场的证言都一律无效,没有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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