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
[切换]pt******17| 山东-德州| 遗产继承| 2021-03-30 22: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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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有4个女儿,1个儿子,老人的耕地多年来一直由四女儿一家耕种,土地确权也确在四女儿名下。2017年老人去世前给5个子女每人一份遗嘱,将自己的12亩土地分给平均分给5个子女,但立遗嘱时没人在场,儿子也没有收到老人给的遗嘱。老人去世后,儿媳来要土地,说是土地必须由儿子继承,从法律角度,可以被继承吗,土地应该归谁?
律师回复
(共2条回复)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家庭承包为单位,而非个人的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民法典所明确的继承的是承包收益,而非承包经营权。因此,我认为如果老人所立遗嘱处分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属于无效遗嘱。该土地应当由当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继续承包。
回复于:2021-03-31 08:18:42如历史咨询不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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