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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底协议的实际性质是属于什么?

pt******84| 贵州-贵阳| 其它事务| 2021-05-01 12: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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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有意参加网约车的经营,并且在贵阳也找到了一家网约车公司,经过和公司的协商,我与公司签订保底协议。鉴于自己的水平,想具体的了解保底协议对自己从事这一行业的利与弊,以及保底协议的实际性质是属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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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国胜律师

程国胜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81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无论法人型联营还是合伙型联营,联营各方是互担风险,共享利益。所谓规避联营行为,就是名为合伙型联营或者法人型联营,但却约定有一方当事人只享受利益、不担风险的联营。这样的约定,司法实践中谓之“保底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规定,对于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其法律效果是:(1)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2)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回复于:2021-05-06 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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