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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妇尽到赡养义务是否可以要求继承房产

pt******b2| 山西-太原| 遗产继承| 2021-09-21 16: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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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患老年痴呆大小便失禁一年多,一直由家中,俩儿子轮流服侍,其中小儿子是瘫痪在床的,在轮到小儿子时就由小儿子妻子服侍老人,上月老人去世留下一房产,小儿子要求继承部分遗产,却遭到大儿媳和家里亲戚的反对,说小儿子只能居住不能继承,理由是小儿子瘫痪夫妻俩没有孩子,这理由是否合法,小儿子是否可以继承,如可以继承小儿子应到那个部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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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延华律师

杨延华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78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据此,大儿子与小儿子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但是因为小儿子瘫痪,生活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不仅不能少分,还应当给予特殊照顾。继承人认为遗产份额分配不均的,可以起诉到法院处理。

回复于:2021-09-23 18: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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