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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地使用权纠纷

pt******f7| 河北-唐山| 其它事务| 2020-03-31 08: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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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有一份土地是大约30年前,有位本生产队老人去世了,他的土地由本队队长用抓阄方式来分配,如今有村民提出异议,我想请问当初抓阄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这家人,如今有还没有使用权,当初的抓阄方式有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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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国胜律师

程国胜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81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由队长经过抓阄就分配下来的方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承包土地必须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且还要签订承包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二十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回复于:2020-03-31 08: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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