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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档案和死亡证明不一致怎么办理公证

pt******2e| 天津-天津| 遗产继承| 2020-03-31 17: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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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户口档案和死亡证明姓名不一致怎么办? 爷爷1927年出生,名字中,有个“朝”(“潮”)字。户口和档案的名字一致,都是“朝”字,但是死亡证明中是“潮”。原因是工作和户口的时候错写为“朝”了,填写死亡证明时家人写为“潮”了。请问:这种情况会应该怎么办?办理继承公证的时候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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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共1条回复)
杨延华律师

杨延华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78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建议您重新更正死亡证明。具体情况跟公证员讲下,看能否办理。根据《继承法》,办理继承公证必须: ①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②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③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④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⑤继承按遗产总额2%收费; ⑥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在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1)注销的户口; (2)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 2、被继承人单位证明。 证明内容: (1)被继承人的姓名、姓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生前住址; (2)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 (3)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注明是否原配); (4)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5)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回复于:2020-03-31 18: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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