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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组长的行为能代表全体村民意愿吗

pt******7c| 湖南-株洲| 农村农业| 2020-04-16 14: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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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村民小组与另一村的村民小组就—山林权属发生纠纷,县政府的林业部门到现场进行踏查处理时,我村民小组组长在争议地的四至界限图上签名予以确认,最后导致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时,将该地划归对方村民小组的不利后果。请问组长的该行为能代表全体村民意愿?他的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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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条回复)
程国胜律师

程国胜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81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法律并无规定,一般由各村民组织自行制订,从各地制订的村民小组长职责来看,主要包括民主决策本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调处理民间矛盾纠纷,执行村民小组会议决定等,但均未见村民小组长具有对外代表权的规定。所以,村民小组长虽然是村民小组的负责人,但其代表权并无法定或事先约定的权利来源,必须经过授权,否则其行使权利就没有合法依据。当然,村民小组长也具有一定的自主权限,否则就没有设置的必要,但其行使权利不仅要在村务公开中予以说明,而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也就是说,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还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回复于:2020-04-16 1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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