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pt******18| 广西-桂林| 其它事务| 2020-05-09 15: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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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法律中引用“农民集体”,但是一些法律或国家政策性文件又称“农村集体”。为何不一致?
律师回复
(共1条回复)
你好,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是不同性质的概念。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上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回复于:2020-05-09 15:59:45如历史咨询不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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