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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学作品优先权

pt******18| 重庆-重庆| 作品著作权| 2020-05-17 11: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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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在签约的文学作品授权协议中,有一条是在当前乙方作品完本后,一年内没有作品的话,一年以后的的第一本作品甲方(即公司)拥有优先权,乙方(作者)必须帮助甲方行使优先权,请问乙方是否必须签约作品给甲方,如若必须签约,是1.履行该公司当时签约乙方第一本作品的合同,2.还是甲方现在的合同,3.或者是乙方可以提议更改合同内容,如若更改内容甲方不同意,可以判定甲方放弃优先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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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条回复)
韩君杰律师

韩君杰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293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是否应该履行及如何履行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

回复于:2020-05-18 08: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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