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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致人损害承担多少责任?

pt******a2| 甘肃-酒泉| 侵权纠纷| 2020-05-21 14: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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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租赁了一间房屋做修理厂。顾客来我厂修理车时,因我的卷闸门下落碰到受害人头部,致受害人死亡。我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在本次事故中,谁还应当承担责任,受害人自己应当承担责任吗?这种案件属于什么性质的案件?应该适用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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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延华律师

杨延华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78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您提供的信息,本案您作为用作修理厂的房屋的使用人和管理人,对顾客因卷闸门下落致其死亡的事故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顾客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您的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是顾客故意造成的,您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回复于:2020-05-21 14: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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