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
[切换]pt******b1| 辽宁-鞍山| 债务纠纷| 2020-05-22 18:02:43
0元
答赏金
你好,信用社违规放贷,行长利用职权,借用身份证大量贷款,现在行长撤职了,贷款还不起,借身份证的人名下挂上很大一笔逾期金额,信用社也不来催账,也不起诉,这种情况要怎么办
律师回复
(共1条回复)
根据《民法总则》以及《合同法》的规定,贷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应当基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方可成立。结合您提供的信息,本案需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如果被借用身份证的人知道行长是用于贷款的,此种情形下应当认定被借用身份证的人同意行长以其名义与信用社订立贷款合同,因此,贷款合同对被借用身份证的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借用身份证的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然后再向行长追偿;二是如果被借用身份证的人不知道行长是用于贷款的,由于贷款合同不是基于被借用身份证的人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合同既不成立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对被借用身份证的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借用身份证的人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但建议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贷款合同不成立。《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回复于:2020-05-22 18:10:10如历史咨询不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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