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pt******7c| 天津-天津| 票据结算| 2020-05-23 06:19:07
0元
答赏金
您好,我公司是2018年2月24收到一个电子承兑汇票,出票人是A公司,收钱人依次背书转让顺序是B-C-D-E-F-G-H-I-我公司-J公司,8月24日汇票到期后,J公司无法承兑,我公司垫付后与I公司多次沟通无果,拟起诉I公司,请问根据相关法律,现在起诉I公司是否已过有效期,如果过了,我该起诉哪个公司来维护自己的债权。 谢谢。
律师回复
(共2条回复)
《票据法》第17条规定了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票据法》第17条规定了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追索权的效力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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