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pt******cf| 浙江-绍兴| 强制执行| 2020-06-06 13: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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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款发放有规定时间吗?
律师回复
(共1条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 综上执行人员收到款项后30日内领取执行款。
回复于:2020-06-06 13:39:14如历史咨询不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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