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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拒绝我与孩子见面是否构成遗弃罪

pt******b2| 内蒙古-巴彦淖尔| 婚姻家庭| 2020-06-30 18: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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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与妻子闹离婚,正式分居2年,这两年期间妻子把孩子藏起来,曾尝试与孩子进行联系沟通,但妻子拒绝我与孩子联系并进行谩骂。妻子现在起诉到法院告我遗弃罪,要求我赔偿她带孩子这两年孩子的费用及孩子的生活费。请问遗弃罪是否成立?是否应该进行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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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共1条回复)
黄刚律师

黄刚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74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您好,根据你的描述遗弃罪不构成。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2)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对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而没有生活来源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扶养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3)犯罪主体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的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犯罪动机的不同不影响定罪,可作为量刑时考虑的情节。目前来说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孩子的生活费你作为父亲是有义务要承担的。

回复于:2020-06-30 18: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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