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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公证的遗嘱财产应怎样继承

pt******a2| 山西-忻州| 遗产继承| 2020-07-01 1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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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并育有子女四人,妻子病逝,病危期间留有遗嘱录音,录音期间只有房产受益人和个别兄弟姐妹在场,并且立遗嘱人疑似神志不清。病逝一年后,房产受益人与病逝人丈夫(受益人父亲)去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但其余子女并未表示放弃继承权。请问其他子女还能继承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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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共1条回复)
程国胜律师

程国胜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81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根据描述,推定房产是遗嘱是给其中一个子女的,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你们可以主张妻子的录音遗嘱缺少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效力不足,但是公证遗嘱的效力无法撤销。因为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是你们撤销了妻子的录音遗嘱,其他子女最终也只是得到部分遗产,建议你们协商解决。

回复于:2020-07-01 10: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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