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作者:杨延华律师 婚姻家庭 | 2020-01-01 | 1892人看过
原告周某(女,辽宁人)和被告余某(男,石家庄人),2014年2月二人在网上结识并很快建立起恋爱关系,2015年3月领证结婚。婚后,原、被告同被告的父母居住在一起,婆媳之间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误会,而被告一味偏袒自己的母亲,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的影响。原告怀孕后,本以为有了孩子可以使被告母亲对其态度有所改变,但事与愿违,婆媳关系不但没有缓解,矛盾反而愈演愈烈。
2016年4月,原、被告的女儿出生,住院期间婆婆因为生的是个女儿,满腹牢骚,不让被告到医院陪护。原告娘家人不在身边,自己带着刚出生的女儿住在医院,为此一度抑郁甚至产生轻生的念头。为了自己休养也为了照顾好女儿,原告身体略微恢复尚未满月时就带孩子回到娘家。期间,被告对原告和女儿不闻不问,其行为让原告彻底寒心。原告在身体康复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委托杨延华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杨延华律师接到委托后多次与原告沟通,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并协助原告组织相关证据,力求其合法权益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在庭审过程中,杨延华律师结合证据首先陈述了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相关规定,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其次,向法院表明原告对于子女的抚养较被告具备明显的优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的若干具体意见》之相关规定,两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一起生活,应判决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育费。被告见杨延华律师说的有理有据,意识到可能会败诉,便向法庭提供当地居委会出具的无固定工作证明,称自己稳定工作无固定收入来源,意图不承担抚育费或少支付抚育费。杨延华律师向法庭指出居委会证明在形式上不合法,居委会出具居民无工作的证明超出其权限范围,该证明的内容也不真实,并向法庭出示反证证实被告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且经济情况良好,进而指出被告提供虚假证明规避抚育费承担义务的行为不合法也不道德。庭审进行到此,被告只能向原告妥协,最终答应按照原告所有请求与原告签订《和解协议》。
案件结束后,原告周某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杨延华律师的专业素养以及处理突发情况的能力,得到周某的极大肯定。办案经验及责任心向来都是赢取每一案件胜利的关键,不论案件大或小均应认真对待,不能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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