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
[切换]作者:童文建律师 房产物业 | 2020-04-30 | 2653人看过
1、案情简介
2017年8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XXXXXX号房屋,约定房屋成交总价款为245万元,首付款为100万元,尾款为145万元,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原告支付被告购房定金10万元,在支付首付款时自动转为首付款的一部分,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或者其他违约行为时,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在签订合同时,该房屋已经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和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查封,被告在合同中承诺在9月份之内办理解除该房屋的两个查封手续,在房屋解除查封后,由乙方的首付款帮被告偿还在交通银行的按揭贷款,在2017年12月15日前办理房屋过户事宜。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但截至2017年9月30日,被告仍未办理上述房屋的解除查封手续,且在2017年12月14日,该房屋又被荣县人民法院轮候查封,被告的根本性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向原告退还10万元购房定金;3、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9万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房当时价值为300万左右。
2、律师点评
① 、本案中,双方对违约事项作出了约定,虽然庭审中被告一再强调原告方首付款系用来偿还按揭款,但是对于这一事实在合同中并无体现,因此,作为买方双方,均应看清楚合同条款,对于不能做到事项不能乱承诺。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因出卖人违约,且房屋价值上涨的,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时,有权要求索赔差价和高额违约金,本案中,法官考虑差价因素,认定35万元高额违约金。本案最终进入执行阶段,拍卖相关房产,最终原告受偿40余万元。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注意:①、建议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违约方20%左右违约金标准;②、作为房屋出卖人,应充分考虑其承诺能否实现达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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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律师
童文建律师 律所主任
四川川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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