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
[切换]作者:胡婷婷律师 建设工程 | 2020-05-08 | 1585人看过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事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旅游界碑、界桩安装工程,工程固定合同总价为154万元。原告依约组织施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告、被告三方对景区界碑、界桩进行现场验收核实,分别出具了《竣工验收情况》,确定原告的安装工程达到标准。
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项
律师说法:工程结算后,建设方应制作竣工验收资料,确定工程验收完毕,并结算工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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