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作者:张雪律师 债务纠纷 | 2020-02-25 | 3051人看过
案件详细情况 :
被告昆明某印务有限公司系经工商机关登记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被告鲁某1、鲁某2、鲁某3。鲁某1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吴某与被告鲁某1曾系朋友,两人关系曾经非常要好。自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期间,原告吴某十多次向被告鲁某1提供借款数百万元,用于被告龙康印钱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原告提供的借款部分通过银行转账到被告某印务公司账户,部分转账到被告鲁某1个人账户,部分通过现金支付;每次借款被告均未向原告出具书面的借条或收条。2014年10月至2017年6月,被告某印务公司和鲁某1偿还了原告部分借款。2017年10月31日,被告鲁某1经核算后,亲笔向原告吴某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因公司周转向吴某借款350万元,现就双方协商在2018年12月还清,如到约定时间还不完,本公司愿意用价值相等的设备、厂房作为偿还此款项,从2017年11月还30万、12月还10万、2018年1月还10万、2月还10万、3月还10万、4月还50万、5月还50万、6月还10万、7月还10万、8月还10万、9月还10万、10月还30万、11月还30万、12月还80万”。《还款计划》加盖了被告昆明某印务公司的公章、被告鲁某1的签名和公司股东鲁某2、鲁某3的签名(鲁某2、鲁某3的名字系由被告鲁某1书写的)。该《还款计划》出具后,被告某印务公司分别于2017年11月10日、2018年1月5日、2018年4月17日向原告吴某偿还借款300000元、100000元和49000元,三次共计还款449000元。后因被告未按《还款计划》的约定,继续按期还款,原告经催收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51000元。
案件结果:
被告昆明某印务有限公司、鲁某1、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吴某偿还借款3051000元。
律师点评:
现金借款不留痕,一定要留好相关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相应证据,条件允许时写收条。
律师建议:
案件无大小,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庭审抗辩非常激烈,一定要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应对开庭时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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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律师
张雪律师 部室主任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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