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
[切换]作者:胡森轩律师 经济合同 | 2020-02-15 | 1882人看过
案情简介:
由于租赁场地XX粮库整体地势南高北低,且“XX粮食收纳仓”的整体建设,排水设施的整体修建必不可缺。原告多次和被告交涉希望可以修建X号仓库后方的排水设施,但被告多次阻挡,并用车辆堵在租赁场地大门附近,不允许施工车辆经过东区晒场。
X号仓库由于修建年代较早,系砖木结构且所处位置地势低洼,容易积水。现该仓库地基塌陷,墙体多处裂缝,最大处裂缝20cm左右,且库房承重结构出现严重破坏,屋顶塌陷,成为危房。不再具备租赁性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由于租赁场地的地理位置距县城不足10公里,周边以基本农田为主,无污染源,成为粮食收购的集中地带,为了保障区域粮食储备安全和应急供应,崇信县多部门通过慎重考察,遂选址在X号粮库处修建“XX粮食收纳仓”。该项目目前已建成X号粮食收纳仓,预计今年建成X号粮食收纳仓,项目规划在2021年4月结束全部工程的修建。
原告XX公司于被告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被告在未经过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X号仓库前搭建了彩钢房用于存储货物,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办案经过:
在当事人委托后,我们积极协商处理方案,形成对应的诉讼策略,收集相关证据,为当时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开庭应诉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全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解除了租赁合同,为对方返还剩余租赁费用。
律师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6条、117条、2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的明确规定,在房屋不适宜继续租赁的情况下,本着民法的基本原则,理应予以解除该租赁合同,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以协商解决为准,各自退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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