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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隶属于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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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

  《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五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疫出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条 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 渎职犯罪案件(二十五)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413条第2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依动植物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据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3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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