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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隶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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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概念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是指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认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方能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情节严重,实践中一般可从扰乱时间的长短、聚众人数多少、扰乱的对象的性质和侵害后果是否严重等予以认定。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立案标准

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2、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3、多次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道后果的;4、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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