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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隶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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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概念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刑法第291条之一),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投放的物质属性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是不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危险属性的物质、投放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必须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3、故意的内容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故意内容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以危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91条的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立案。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九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于通过,2001年12月29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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