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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公共秩序。犯罪对象是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是指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按照主管部门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对非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扰乱、冲击的,不构成本
罪与非罪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扰乱、冲击等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是否“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后果。如果尚未造成上述后果的,则不构成犯罪,可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此罪与彼罪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行为人使用暴力方法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破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乘机抢劫的,应分别以伤害罪、杀人罪或抢劫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98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八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相关法律]《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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