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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国家司法权的正常行使,又侵害了当事人的相关合法权益。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要有四层含义: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只限于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二是对象的特定性。只限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三是内容的特定性,只限于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四是后果的特定性。只限于造成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构成本罪。

  所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

  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所谓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所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指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本罪的入罪标准为“造成信息公开传播”和“其他严重后果”,但具体标准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界定。同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也应当对什么是“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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