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

[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隶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罪

点击:2879次

点赞:0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其中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所谓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具体而言它是指将人的血液自供者采出后,用适当方法将其不同成分单个分离制成的各种制剂,从而能按不同需要输送给病人或作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丙种蛋球白、人胎盘血蛋白、人胎血丙种球蛋白、冻干健康血浆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凡层含义:

  1、必须有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

  所谓非法,不仅指违反操作规定,而且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包括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和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既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的单位和个人为之,也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为之,具体而言包括:

  (1)采集血液、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2)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者、供血浆者或其他人员的血液、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证》、《供血浆证》者的血液、血浆的;

  (3)违反有关血液采集的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液、血浆的;

  (4)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5)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6)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7)未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血浆的;

  (8)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液、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9)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器材及不合格血液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l0)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11)其他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是相对于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和非法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的质量而言的。血液、血液制品质量的好坏,集中表现在有效性和安全性两方面,这是由其本身的性质和纯度而定的。有效性是发挥治疗效果的基本条件,安全性是保证其充分发挥作用而又减少损伤和不良影响的必要条件。

  2、行为人实施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客观上还必须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易言之,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只有与他人人体健康足以受到侵害的危险状态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单位则不能构成本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既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为,也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所为。但是,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因而对于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所从事的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只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有关操作规定,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仍决意为之。

刑事辩护相关案例

更多>>

被告人涉嫌强奸罪经郜云律师努力“为人辩冤白谤”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最终重获自由法院:某某人民法院案号:(2015)某刑初字第某某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某某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某某年某月某日生···

基本案情:2012年起,被告人陈XX1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陈XY(在逃),并开始吸纳社会资金投入陈XY以北京JYH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义推出的“JYH”项目,陈XX1从中获取提成。该项目以投资旅游度假为名,···

案件简介:2017年7月中旬,被告人王某邀约被告人钟某、涂某共同至成都为一销售假烟的张姓男子运输伪劣卷烟,将伪劣卷烟存放于成都市驷马桥一地下仓库内并进行配送,后由被告人王某主要出资,购买面包车并承租位···

诚邀固原律师加盟入驻

期待您的入驻

专注律师个人网络推广

帮助律师开拓案源

诚邀加盟
诚邀固原律师加盟入驻

期待您的入驻

专注律师个人网络推广

帮助律师开拓案源

诚邀加盟
诚邀固原律师加盟入驻

期待您的入驻

专注律师个人网络推广

帮助律师开拓案源

诚邀加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