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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隶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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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罪名指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破坏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区域、分布、林木种植、林木树种规划、林木采伐等各项林业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以森林法为代表,包括其他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及地方森林保护法规。国家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同时,国家还保护依法一切利用和经营管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义务。禁止采伐、毁坏国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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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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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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