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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隶属于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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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主观要件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观要件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认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文物保护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工常活动。犯罪对象为珍贵文物,毁损一般的文物,不构成本罪。所谓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一、二级文物,三级文物要确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量刑标准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立案标准

本罪的立案标准是:(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第四百一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三十三)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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