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一案】
2018年被告甲承包G65包茂高速铜川—宜君段部分道路维护工程,同年12月甲雇佣原告乙等人进行作业,双方口头约定日工资为80元。2019年2月1日原告等人在G65包茂高速铜川—宜君段K37处在甲的指挥下距离地面5米左右作业面清理落石,原告乙将安全绳分别固定在自己腰间和铁丝网上,后铁丝网突然脱落,原告乙摔下地面受伤。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损失。
【裁判】
本案中,被告甲雇佣原告乙,原告提供劳务,甲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原告接受甲指示在清理落石过程中受伤,甲应当承担责任,同时原告乙对所从事作业危险性明确知晓,对自身的安全措施考虑不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分担比例,应结合原告请求及本案具体情况予以确定,故原告乙诉被告甲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最终判决甲承担乙部分医疗费等费用。
【三问】
1.什么是劳务关系?
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2.劳务关系是否存在判断标准?
主要从两个方面判断⑴提供劳务人是否为接受劳务人所选任,并在从事劳务活动时接受劳务人的控制和监督,即双方是否形成了从属关系。⑵当事人之间是否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是否给付报酬。
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担保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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