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印发《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加强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完善备案审查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为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实施方案》就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提出四个方面的重点举措。
一是明确备案审查的范围和主体。方案所称政府规章,是指我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依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政府规章应当依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政府规章的备案工作。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具体负责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全省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二是明确备案审查的程序和时限。政府规章应当自政府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径送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报送政府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政府规章正式文本和说明。符合上述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要求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是明确备案审查的形式和内容。省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备案的政府规章,组织开展集中审查和专家、律师协助审查,着重对规章是否存在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等突出问题进行审查。内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可以通过召开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向相关领域的专家、专业组织进行咨询。
四是明确备案审查出的问题整改。规章制定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建议制定机关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省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通知制定机关。
《实施方案》强调,要加强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组织保障,完善目录报送、动态清理、公众提请审查建议、责任追究等四项机制,推动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各项举措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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