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签合同时发现不是同一家旅行社,付出去的定金能要回吗?
市民夏女士等人最近与某旅行社产生合同纠纷,在武昌区人民调解员的帮助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
2021年3月,在老年大学班相识的夏女士、王女士等6人相约至海南西沙游玩。夏女士在某旅行社预定了6人小团的西沙游轮行程,每人预交2000元,共计1.2万元。
两个月后,王女士等3人到某旅行社门市部签订合同时,发现上面盖的是另一家旅行社公章,遂拒签并要求退还3人的预交款共计6000元。
某旅行社对此解释称,6人团队行程分为两部分,游轮行程部分由另一家旅行社负责,并与游客签合同;他们负责出行、住宿部分,每人预交的2000元为代订机票、三亚酒店的费用,故不能退款。
双方争执不下,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接投诉多次协调未果,于去年年底将该案委托武昌区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受理纠纷后,调解员彭红发现该案调解的关键在于某旅行社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旅游合同分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两种。
在这起纠纷中,某旅行社在行程安排、支付等方面并无欺瞒,但没说明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的区别,导致王女士等人认为应由某旅行社负责全部行程,从而对与另一家旅行社签合同产生疑虑,这一点存在瑕疵,但不能认定是欺诈。
据某旅行社负责人称,他们收到夏女士等6位游客共1.2万元预交款后,工作人员和6人建了微信群,按照游客的需要确定的行程日期、游轮舱位预订、往返机票、入住酒店等等安排,一一在群内通知,且在收费后注明了2000元是定金,具体将用于以上支出,不去不退。
据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因此,该案2000元的“定金”应分为两部分,不超过20%的部分,某旅行社可继续主张“不去不退”,剩下的80%要看具体情形。
调解员指出“出票不退”是某旅行社与航空公司之间约定的违约责任,不能让游客来承受损失。
某旅行社则表示,王女士等人曾在门市部随意拍摄、并称其旅行社是“黑店”,引来过往顾客围观,之后又找人来门市部要退款,使其商誉受损,要想退款,王女士等人必须公开道歉。
调解员趁热打铁,组织双方再次面对面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A旅行社已向航空公司支付和三亚酒店支付且不可退还的2000元损失费用,由A旅行社一方承担90%、王女士三人一方承担10%,A旅行社扣除损失后退王女士三人5400元;王女士当场向A旅行社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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