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
[切换]近期,抚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抚州市某单位行政处罚不服,本办依法已予受理并已审理终结。
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送达工作的开展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为有效规范被申请人行政执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建议书》,建议被申请人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认真加以研究改进并将改进和完善情况书面反馈至本办。被申请人收到建议书后,已向本办提交了改进和完善情况报告。
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是行政复议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体现,通过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的方式给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建议,指出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既监督和指导了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又促进了行政执法机关进一步规范执法,防止行政执法机关在以后的执法过程中出现同样问题,真正实现了定纷止争、防患于未然,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实现“处理一案、指导一片、规范一类”的效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汤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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