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近日,喀喇沁旗公证处急匆匆走进一位神色焦虑的年轻人王某,称其父亲因患肺癌处于昏迷状态,现已花费上百万元,情况十分危急,需要继续缴纳医疗费才能再次住院治疗。目前,只有父亲名下的银行定额存款可以支取,但父亲昏迷无民事行为能力,尽管家属拿着证明多次恳求银行取出存款用于治病,但银行均以取款需要办理委托为名不予支付。
公证员了解后,告知当事人办理委托公证需要委托人本人亲自签署委托书,但由于王某父亲处于昏迷状态,根本无法办理委托,王某听后焦虑不安。为解决这一棘手问题,公证处当即召开紧急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办法,经过仔细认真分析,认为虽然该案不能办理委托公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因为存款人因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有权代管被监护人财产,存款人的配偶张某是其法定监护人,只要确保支取存款用于丈夫治病即可。确定解决方式后,旗公证处当即为存款人的子女和配偶办理了《临时监护协议》公证,约定由张某作为其丈夫临时监护人,代理其丈夫支取银行存款为其治病。考虑到王某家庭困难,公证处又为其申请了法律援助,免除了公证费,当事人一家十分激动连声感谢!
面对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公证处始终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在平衡法理、情理和风险的情况下,灵活运用法律,实现了工作质效与群众满意度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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