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
[切换]【一案】
2020年3月,陈某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位工作,4月,陈某在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慎被切割到左手,被送往市人民医院诊治,诊断为:1.左手拇指不全离断伤;2.左侧第1掌骨骨头骨折等伤情。2020年5月出院,实际住院八天,期间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派人护理。2020年8月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认定陈某为工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坚定陈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玖级。
【裁判】
一、确认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
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825.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7825.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825.75元,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410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800元。
【三问】
1.陈某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从何而来?
关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故陈某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使用2019年度该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2114元这个标准。
2.法院判决有何依据?
陈某与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陈某发生工伤, 依法由该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现该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关系,陈某也同意,法院予以确认。陈某劳动障碍等级为九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该公司用按照本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个标准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陈某要求按照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内容予以赔付,不违法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3.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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