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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政府工作部门中省直单位县区、开发区关于公开征求《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办理历史遗留回迁安置房屋产权登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相关意见事项的通知

2021-10-13 来源:辽源市司法局 411人看过

关于公开征求《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办理历史遗留回迁安置房屋产权登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相关意见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解决“无籍房”问题工作部署,破解沉陷区、棚户区等回迁安置房屋产权登记工作难题,推进我市重点民生领域法治保障工作落实,辽源市司法局代市政府起草了《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办理历史遗留回迁安置房屋产权登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11月4日

地 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大街1485号

邮 编:136200

电子信箱:857373973@qq.com

联系人:徐敬量

电 话:0437-6998508

附 件: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办理历史遗留回迁安置房屋产权登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

集中办理历史遗留回迁安置房屋产权登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沉陷区、棚户区回迁安置房屋产权登记工作,有效解决回迁户因权属证明及有关材料不规范而无法办理产权登记问题,市政府决定,集中时间和人力对历史遗留的回迁安置房屋产权进行仲裁审核确认。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通过仲裁确认方式对回迁安置房屋的权属申请审核确认。

(一)房屋拆迁时,被拆房屋已经转让,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被拆迁人既有原房屋转让人姓名,又有原房屋受让人姓名,原房屋受让人无法找到转让人,不能共同到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房屋拆迁时,被拆房屋已经转让,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被拆迁人只有原房屋转让人姓名,受让人有相应证据证明存在买卖关系的;

(三)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后至其回迁安置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之日前,被拆迁人出让安置房屋并已实际交付的,受让人无法找到出让人,不能共同到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有本通告第一条情形的,经依法仲裁审核确认,申请人可凭确认的仲裁裁决书,到税务部门依法交纳相应税款后,持完税凭证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三、房屋产权登记、仲裁、公安户籍管理、税务、民政、社区、各级拆迁(征收)等机构和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协助办理回迁安置房屋的产权登记工作,优质高效地为办事群众提供服务,确保产权登记工作有效进行。

四、集中办理历史遗留回迁安置房屋权属仲裁确认工作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24日公布的《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办理历史遗留回迁安置房屋产权登记的通告》同时废止。

六、本通告于2023年10月30日仲裁确认工作截止时自行失效。

特此通告。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21年   月   日

关于公开征求《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办理历史遗留回迁安置房屋产权登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相关意见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解决“无籍房”问题工作部署,破解沉陷区、棚户区等回迁安置房屋产权登记工作难题,推进我市重点民生领域法治保障工作落实,辽源市司法局代市政府起草了《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办理历史遗留回迁安置房屋产权登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11月4日

地 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大街1485号

邮 编:136200

电子信箱:857373973@qq.com

联系人:徐敬量

电 话:0437-6998508

附 件: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办理历史遗留回迁安置房屋产权登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

集中办理历史遗留回迁安置房屋产权登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沉陷区、棚户区回迁安置房屋产权登记工作,有效解决回迁户因权属证明及有关材料不规范而无法办理产权登记问题,市政府决定,集中时间和人力对历史遗留的回迁安置房屋产权进行仲裁审核确认。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通过仲裁确认方式对回迁安置房屋的权属申请审核确认。

(一)房屋拆迁时,被拆房屋已经转让,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被拆迁人既有原房屋转让人姓名,又有原房屋受让人姓名,原房屋受让人无法找到转让人,不能共同到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房屋拆迁时,被拆房屋已经转让,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被拆迁人只有原房屋转让人姓名,受让人有相应证据证明存在买卖关系的;

(三)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后至其回迁安置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之日前,被拆迁人出让安置房屋并已实际交付的,受让人无法找到出让人,不能共同到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有本通告第一条情形的,经依法仲裁审核确认,申请人可凭确认的仲裁裁决书,到税务部门依法交纳相应税款后,持完税凭证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三、房屋产权登记、仲裁、公安户籍管理、税务、民政、社区、各级拆迁(征收)等机构和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协助办理回迁安置房屋的产权登记工作,优质高效地为办事群众提供服务,确保产权登记工作有效进行。

四、集中办理历史遗留回迁安置房屋权属仲裁确认工作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24日公布的《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办理历史遗留回迁安置房屋产权登记的通告》同时废止。

六、本通告于2023年10月30日仲裁确认工作截止时自行失效。

特此通告。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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