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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行业动态 > 【我为群众办实事】“一周一案三问” 普法微课堂(三十五)

【我为群众办实事】“一周一案三问” 普法微课堂(三十五)

2021-12-10 来源:铜川市司法局 309人看过

【一案】被告刘某因资金周转所需,于2019年7月22日向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23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率,黄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嗣后,陈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刘某支付了230万元,之后,刘某于2019年7月30日偿还陈某借款本金30万元,2019年11月10日经双方协商,达成《续借款、保证担保协议》,补充约定2019年7月22日被告刘某向原告陈某借的230万元,按月息3%计算,按月支付,尚欠借款本金200万元,陈某同意刘某原借款继续借贷,保证担保人黄某表示同意,并保证担保至借款本息偿还清为止。2020年5月18日,黄某偿还陈某借款本金50万元。同时查明,被告自2019年7月13日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过利息。陈某多次催讨余款及利息未果,无奈之下,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13日起,按年利率36%计算至上述借款还清为止),被告黄某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告刘某、黄某认为,尚欠借款150万元是事实,但认为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算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主张被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陈某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按年利率36%计算的诉讼请求,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符,仅依法支持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对于高出的部分不予支持,被告黄某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3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担保人黄某对该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问】

1.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是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高额利息是否受法律保护?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高额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双方在约定利息时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超过法律对利息的最高限制,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24%,超出部分,不予保护;约定的利息在24%-36%之间的,作为自然债务,当事人自愿支付的,法律不干预;约定的利息超过36%的,即便当事人支付了,也可以要求返还。

3.借款没有担保有哪些法律风险?

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几百万、几千万的借款,甚至上亿的借款没有不动产抵押,没有保证人的情况。没有担保的情况下,一旦借款人偿还不了款项,出借人便面临很大的风险。因此,对于大额的借款,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担保。借款人提供商品房作为抵押担保财产的,出借的款项应当控制在抵押房产价值的50%左右,以避免房产贬值,借款无法足额回收。借款人提供不了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等其他担保方式。双方选择保证作为担保方式的,出借人应当约定连带责任保证,而不要约定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即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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