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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政府工作部门中省直单位县区、开发区关于公开征求《辽源市关于落实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1-10-20 来源:辽源市司法局 376人看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十四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理解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高度重视,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均要求强化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

在法治手段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化解社会生产生活纠纷、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与首要选择的背景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需要融入全面依法治市的战略大局,正确认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辽源新发展格局和新发展阶段中的定位,全面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新需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坚持改革创新,立足辽源实际,科学规划“十四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对实现辽源高质量转型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两快、两全”和“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十二字”目标要求,充分把握辽源开启现代化新征程的发展机遇,坚持高质量、高标准、高效能推动具有辽源特色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档升级,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不断创新市域、县域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新模式和公共法律服务理念、内容、形式、供给模式,建设人民满意、覆盖全市、城乡协调、层次分明、更可持续的现代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助力提高全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聚焦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法治新需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领域、多样化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把便民利民作为第一导向,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

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立足新发展阶段,把新发展理念贯穿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加强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不断创新公共法律服务理念、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整合资源、提升效能,激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内生动力。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政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主体责任,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共建共治共享。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为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服务支撑。

(三)发展目标

到2021年底,配优配强一村(居)一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工作者主动参与乡村振兴工程,全市村(居)法律顾问中律师数量达到100名以上;优化乡(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运行管理机制,确保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产品。

到2022年底,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规范化建设标准可量化,考评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网络平台有新发展,建成市级公共法律服务微平台,实现线上咨询、业务预约、在线办理、法治宣传等功能有效覆盖;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有新进展,县级实体平台至少投入一项智能产品并能正常运行使用;县(区)实体平台实现3+X模式应驻尽驻,未进驻法律服务职能实现全面有效指引服务,达到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效果。

到2023年底,建成集公证、律师、仲裁、人民调解、行政复议等多元化综合性的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在业务领域和时间空间上基本实现全覆盖;市、县(区)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商场、学校等人群密集场所50%以上配备智能终端;各类法律服务机构案件量明显提高,涉企及特殊人群的服务量及便民利企措施明显增加;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达到90%以上。

到2024年底,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和生态保护、交通运输、物流快递等重点领域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全市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质量、效能更加均衡;市、县(区)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商场、学校等人群密集场所80%以上配备智能终端,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提供智能精准的法律服务。

到2025年底,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普惠均等、智能精准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三、主要任务和推进措施

(一)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      

1.规范实体平台建设。夯实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中心,站、室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基础建设,保证实体平台全覆盖的基础上全面提升规范化建设。有效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打造综合性、一站式的服务型窗口,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全业务、全流程、全服务有效对接。

市级实体平台面积不低于200平米,设置不少于5个服务窗口,配备3名以上驻场法律服务人员和工作人员。按照“应驻尽驻、应上尽上”原则,整合律师、公证、仲裁、行政复议、人民调解、法治宣传等法律服务资源全部进驻实体平台,打造品牌化市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

县(区)实体平台面积不低于100平米,设置不少于3个服务窗口,配备2名以上驻场法律服务人员和工作人员。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治宣传等法律服务资源全部进驻实体平台,各县(区)至少开发1个品牌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乡镇(街道)实体平台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设置2—3个服务窗口,一般应设置综合接待、法律服务指引、人民调解岗位,配备1名以上驻场法律服务人员。

村(社区)实体平台面积不低于20平米,配备1名村(居)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每季度开展1次现场法律咨询服务、法治讲座,每年提供法律服务时长不少于50小时,可入村或线上利用村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代写法律文书、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处理信访问题。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由司法所进行督导考评。

2.加强热线平台建设。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现“12348”热线平台与省级链接,实行全天候“1对1”服务,接听、解答、分单处理群众来电;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引导群众使用“12348”热线平台开展法律咨询等业务,提高热线平台知晓率。       

3.创新拓展网络平台。引导广大群众使用“12348”吉林法律服务网、“吉法智”智能终端机,应用网络地图导航显示全市各法律服务机构位置,打造辽源公共法律服务微平台,优化网上咨询、申请、受理、办理、反馈等服务功能,深入拓展服务时间和空间。探索律师远程视频会见、互联网公证、在线仲裁、智慧调解等服务应用,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

4.推进三大平台融合发展。进一步发挥信息化技术手段的作用,健全完善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模式。促进政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的工作对接与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融入政府公共服务总体布局,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机构与其他公共服务部门的信息联通、力量联合、工作联动。

(二)全力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

5.优化法律援助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切实做到“应援必援、速援优援”。紧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养老继承等与民生保障紧密相关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优先受理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业务。畅通农民工欠薪维权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开展服务农民工专项活动,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和权益保障,切实保护农民工权益。为退役军人和军人军属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推进妇女维权工作开展,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困难妇女法律援助工作。推行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确实经济困难又无法提供困难证明的,由其本人作出承诺,给予法律帮助,做到便民利民。

6.完善纠纷调解机制。严格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做好矛盾纠纷分析研判预警。完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坚持应调尽调、就地化解。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效对接,形成人民调解与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方式有机衔接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合力。推进访调对接工作,积极参与初信初访案件的化解。加强驻院人民调解室诉前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大力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到2025年,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规范率达到90%。加强“百姓说事点”、“为民解事”个人调解室建设,强化全市涉企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业务指导,鼓励建立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巩固完善医疗、道路交通、环保等领域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推动在校园、物业、物流等领域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吸纳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者、退休检察官、法官等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大力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5年内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增加20%。建立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5年内市、县(区)专家库建成率达到100%。

7.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到2025年,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全民普法工作制度完备,体系更加健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要求,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公民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精神的认同度、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显著提高,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显著改善。加强城乡公共场所及村(居)普法阵地建设,实现每个县(区)有1个以上县级法治文化阵地,每个村(社区)有1个以上法治文化阵地,包括法治文化室、法治广场、公园、长廊或法治宣传橱窗、法治宣传电子显示屏等,每个村(社区)培养3名骨干“法律明白人”,配备必要的乡村普法教材,为城乡群众打造良好的学法环境。

推动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在法治宣传、权益维护、矛盾纠纷化解等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更好发挥作用,推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注重宣传引导,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设法治节(栏)目,开发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新产品,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和群众性法治文艺活动,把法治宣传与指引群众维权结合起来,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活动和产品、法律咨询、维权指导、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等基础法律服务。

深入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配齐配强中小学兼职法治副校长1名,每学期讲1次法治课或开展1次法治教育活动,市、县(区)各建成1个以上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基地或法治资源教室。

以效能为导向,制定法治宣传教育绩效评价考核指标,将普法和法治示范创建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并成为常态化工作机制。

8.推进公证事业发展。积极推进创新编制管理机制、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等“三项政策”机制改革,增强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发展活力。逐步增加执业公证员数量,提高公证员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完善公证惠民惠企措施,鼓励公证机构对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适当减免或缓缴相关费用,开辟特殊群体办证绿色通道,相应减收低收入群体和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公证费用,对行动不便群众进行上门服务,办证需求量大时增加延时服务次数。

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试行流水式办证流程,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探索一网业务通办、微信APP办证等科技化办证技术,让百姓足不出户即可办理公证。加速推进信息化建设,融入大数据统计,使公证进入“云”时代。

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的优势,根据执法单位需求,探索公证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活动中的辅助性事务,探索公证机构参与行政执法活动,支持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事实和相关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有效预防行政纠纷。

9.打造辽源仲裁品牌。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创新和服务能力建设。

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程序的管理监督,建立仲裁裁决的核阅制度、重大疑难案件的专家咨询制度,落实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

加强仲裁队伍建设。积极探索从企业中选聘仲裁员,努力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确保仲裁裁决质量。建立仲裁秘书管理制度及评价考核机制,健全“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人才激励机制,推进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积极稳妥推进仲裁机制改革。研究探索适应仲裁工作特点、有利于提高仲裁公信力和增进仲裁工作活力的内部管理机制改革。

积极拓展仲裁业务领域。主动走访商会及企业,宣传助企惠企政策,对接招商引资、建设工程等大型项目。研究探索线上仲裁、智能仲裁,实现线上线下协同发展。

10.优化司法鉴定服务。加强党对司法鉴定业务的统领,实现党的领导全覆盖。加快建设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有效控制投诉率。优先受理老年人、残疾人鉴定业务,对低收入等特殊群体办理司法鉴定的费用进行相应减收。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与办案工作衔接,进一步提升鉴定人出庭作证率,健全鉴定人负责制,为案件事实认定提供技术支持。完善鉴定人人身保护机制,探索建立办案机关对鉴定人的评价反馈机制。健全司法鉴定人能力评价机制,强化能力考核。

11.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机制,加强法律风险评估,鼓励和支持律师参与全市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全过程,把律师专业意见作为特定市场经济活动的必备法律文书,防范重大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律师、公证员参与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围绕污染防治,开展环境公益诉讼代理,对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需求的当事人进行引导。围绕全市重大发展战略,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工商业联合会、有关协会商会等团体,定期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法治宣传、“法治体检”等活动,帮助其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鼓励和支持律师等公共法律服务向装备制造、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涉外贸易、生态环境等新兴领域拓展延伸,主动适应产业跨界融合发展、业态模式创新等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更好发挥制度创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的集成作用。       

12.为促进党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提升服务效能。

进一步扩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覆盖面,提高党政机关工作法治化水平。法律事务较多的部门应配备专职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部门及乡镇党委、政府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扩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健全党政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意见的工作机制,完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工作机制和参与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建立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选聘退出机制,着眼科学分类及业务需要优化队伍组成。探索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制度,引导支持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积极参与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13.为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提升服务效能。加强法律服务与审判、检察、公安等办案机关的衔接,积极推进律师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值班律师参加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全覆盖和律师调解工作。

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的工作对接机制,探索建立法律服务共同体,将诉讼咨询、诉前调解、网上立案、公民信息查询等司法辅助事务延伸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推动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与诉讼服务中心的融合衔接和互联互通。

(三)努力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效      

14.构建均等普惠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格局。聚焦建筑工程、物流快递、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关注农民工欠薪、消费者维权、生态保护等热点领域。及时将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单亲困难母亲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重点对象,将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特殊人群纳入公共法律服务范围。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及时拓展至低收入群体。引导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政法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省制定的相关司法救助办法,加强协调配合。健全法律援助受援人减免、缓交诉讼费制度,完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依法减免费用制度。

15.保障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均等化水平。推动法律服务资源下沉,将城区优质法律服务覆盖到城乡、延伸到基层农村,鼓励县(区)法律服务机构到偏远落后乡镇(社区)设立分支机构等措施,逐步缩小城乡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差距。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鉴定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在基层农村建立联络点,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及法律服务微信群作用,开发线上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缩短服务距离,提高人民群众获取法律服务的便捷度。

增强乡村振兴法律服务供给。集中实施一批法律服务乡村振兴项目,将其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16.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按照“顶层规范、统一标准”的原则,实施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基本项目清单,明确设施建设、人员配备、服务事项、服务标准等具体标准,统一场所标识、指引和功能设置,并向社会公开。健全受理申请、解答咨询、登记归档、投诉处理等工作规范。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争议解决制、限时办结制、服务公开制等服务制度。优化服务机制,努力实现服务内容均等化、服务方式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质量目标化、管理工作精细化。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支持行业协会通过制定实施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

(四)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机制       

17.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机制。加大统筹力度,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充分发挥法院、检察院、公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业农村、信访等部门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在规划编制、政策衔接、标准制定、服务运行、财政保障等方面加强整体设计、协调推进,形成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强大合力。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社会服务及其他政府公共服务协调对接的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助等方式参与和支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18.健全指导管理机制。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依法治市中的作用,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对行业专业调解的统筹指导,提升服务综合效能。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作用,完善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推进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信息依法公开机制,落实法律服务工作者宣誓制度。   

19.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制定以业务规范指标、服务效果指标和社会评价指标为主要内容,以基础设施、人员配备、业务开展等方面量化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为重点的科学指标体系。建立律师行业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健全司法鉴定人能力评价机制,强化能力考核。制定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服务规范和案件质量标准,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推行与案件质量挂钩的差额补贴。通过个案办理、网络、热线等方式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以群众满意度检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成效。

(五)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力度    

20.强化队伍保障。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党的建设工作,注重引导法律服务队伍中党员带头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优化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结构,规范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培养壮大擅长办理维护残疾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及化解相关社会矛盾的专业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扩大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常态化有效开展志愿活动,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       

21.强化经费保障。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参与重大事件处置、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的必要经费保障。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常态机制。合理使用中央、省级转移支付资金,保障实体平台、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的基础建设、正常运转和宣传需要。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2.强化科技信息支撑。推广应用智能法律服务技术,以精准公共法律服务支撑技术为突破,通过人群精准分类,动态评估不同人群的法律需求。加强司法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的网络对接,逐步实现数据联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坚持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并重,健全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23.健全督查机制。将《吉林省“十四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规范实施和有效落实,纳入全面依法治市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坚持日常与年度考核、督查相结合,对落实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落实工作不到位的严肃追责,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效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党委政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建设同频共振、协调发展。各县(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切合实际的任务清单、时间表和路线图,以“五化”方式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二)加强督查指导。各有关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特别是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抓好统筹,全面加强工作指导,组织和引导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进展、成效及保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督查、考核结果提供有关部门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参考。       

(三)加强行业管理。加强律师协会、司法鉴定协会、和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完善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机制。强化政治引领,实现法律服务行业党的组织、党的工作全覆盖。加强新时代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引领高素质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四)加强宣传引导。综合运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抖音、快手、微博、微信等媒体,大力宣传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知晓率、首选率和满意率,形成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积极开展各类主题活动和创建活动,坚持典型引领,宣传表扬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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