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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换]2022年1月10日,杨某某叫赵某某前往自己承包的位于渭源县会川镇秀水丽景苑7号楼四单元602室提供铺砖的劳务,双方约定完工时即向申请人支付劳务费,赵某某共计在杨某某处提供劳务10天左右,后经双方核算,杨某某应当向赵某某支付劳务费5120元。2021年10月,杨某某书写欠条一份,承认自己尚欠赵某某劳务费,并承诺于2021年12月前结清。但之后,杨某某一直并未按照约定向赵某某支付劳务费。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赵某某无奈,来渭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相关法律及程序,申请法律援助。
渭源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赵某某的申请后,进一步了解了赵某某的家庭情况。发现赵某某的情况属于可以法律援助的情形,为赵某某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指派甘肃声达律师事务所张建霞、陈鹏律师办理此案。
张建霞、陈鹏律师接受指派后,与赵某某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然后进一步了解案情,详细了解申请人赵某某的案情,依法将杨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后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两位律师及赵某某参加了调解。
在调解中,赵某某提出两项请求:一是要求杨某某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劳务费;二是要求本案诉讼费用由杨某某承担。杨某某称:其承认自己欠付赵某某劳务费,但现在其手中没有余钱,资金周转困难,希望能宽限履行期限。后经律师及调解员调解,赵某某同意杨某某于2022年1月14日前支付劳务费。之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渭源县人民法院对上述协议作出了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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