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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失控与6车相撞致2伤 天津交警:司机突发不适

2019-11-01 来源:新京报 955人看过

  新京报快讯 据天津交警官博消息,10月30日9时10分许,110接报警,在南开区鞍山西道与南丰路交口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警后,公安交警、属地分局及消防救援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经初步调查,一辆633路公交车沿鞍山西道由东向西行驶到南丰路口时,驾驶员因突发身体不适将车紧急停靠路边,后车辆失控与在路口等信号灯的6辆小客车、2辆非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2名非机动车骑行人受伤。事故发生后,2名事故伤者及公交车驾驶员已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均无生命危险。10时30分许,事故现场清理完毕,恢复正常交通。

  事故恰好是发生在9点半左右,幸好已经是早高峰的末位,行人和车流有所减少,不然事故可能会造成更多伤害,现在只等官方调查结论,公交作为一种常见的交通工具,每个人都有可能乘坐,那么,乘客搭乘公交受伤如何维权索赔?向公交公司索赔乘客要负哪些举证责任?一起看看吧。

公交车失控与6车相撞致2伤 天津交警:司机突发不适

  乘客搭乘公交受伤如何维权索赔?

  乘客在公交车上发生伤害后,首先要做的就是报警,等交警过来确认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受伤乘客需拿到事故认定书或者类似的事实证明,否则,索赔便无从谈起。一定要保管好住院的单据等相关的发票和凭证,如果受伤很严重,除了神经受伤,都应在3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去司法鉴定部门做伤残鉴定。只有做了伤残鉴定,才能拿到《消保法》所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是有起诉有效期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话,为出院或者伤残鉴定后一年。而按照《消保法》则为两年。

  一旦在公交车上发生伤害,应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固定证据,公交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若存在第三方侵权,可按双方责任向第三方索赔。

  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有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公交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乘客只需要证明伤害发生在公交上,而且伤害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乘客的伤害不是自身原因造成,也不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公交公司均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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