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一案】
2020年5月8日下午三时许,牛某驾驶其所有的三轮摩托车在210国道762KM+30M处由北向南左转弯时,与沿2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相碰撞,致牛某受伤,双方车辆及路产受损,发生交通事故,后牛某被送往医院治疗52天。经交警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9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次事故造成牛某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右下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26000元,误工期27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后永安财保公司申请重新鉴定,2021年1月11日司法鉴定所鉴定,牛某受伤致右侧肋骨骨折6根以上,伤残等级属十级;右内外踝骨折致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伤残等级属十级,护理期120天,营养期90天。
【裁判】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牛某支付各项损失95242.59元。
【三问】
1.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牛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能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即70%;驾驶人李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即30%。
2.本案赔偿金的判定标准从何而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永安财保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在交强险限额内向牛某支付各项费用73407.52元,在商业险限额内向牛某支付各项费用21835.07元。
3.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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