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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明确移送“四个要素”规范农业执法两法衔接

2021-10-14 来源:亳州市司法局 336人看过

为切实保障全市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机关打击危害农业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协调配合。近日,亳州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通过明确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类型、明确移送程序、明确移送案件所需材料、明确涉嫌犯罪线索移送等,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一、明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类型。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13类危害农业安全的违法犯罪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移送。

二、明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农业农村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需要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依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农业农村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至迟应当在7日以内作出决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在30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明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材料。农业农村部门需移送: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还需对上述材料备份妥善保管存档备用。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农业农村部门;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门说明理由并同时退回案卷材料。

四、明确涉嫌犯罪线索的移送。农业农村部门在监管、执法和接受举报投诉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或可能达到刑事立案移送标准的违法线索,应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协助侦办涉嫌犯罪的违法线索。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口头形式通报,再以书面形式移送,并按照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公安机关对发现的农业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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