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2019年11月29日,福州市律师协会民商法律专业委员会与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联合举办了“诉讼实务之疑难问题研讨会”。
据悉,原计划60人规模的研讨会,实际到会人数200余人,广大律师对本次活动表现出了极大的参与热情。
研讨会以面对面对话的形式,由法院嘉宾与民商委委员分别就实务中法官与律师们关心的疑难问题进行交流与互动。
首先由鼓楼法院立案庭法官与参会律师针对“如何理解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关于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的问题,发表各自观点,这一问题的探讨引出了现场多位律师的互动热情。

随后由鼓楼法院民一庭法官与参会律师分别围绕“法官和律师相互提供诉讼便利”、“格式条款无效规则的排除适用情形”、“商品房买卖中捆绑销售协议的效力认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理解和适用”、“离婚诉讼中配偶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从专业角度阐述各自的想法和认识。

最后,鼓楼法院民二庭法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期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与参会律师就合同当事人的变更请求权、《民法总则》与《合同法》衔接适用、违约金过高如何判定与调整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董监高、股东以公司为担保人对外签订担保协议的效力问题等疑难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研讨过程中,与会律师积极发言、提问与互动,现场气氛活跃,本次研讨会既有理论高度,又充分结合实务,研讨内容干货满满,参会人员意犹未尽,表示今后会继续加强交流学习。
福州仲裁委员会对本次活动的场地提供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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