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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换]近日,淮安市司法局联合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律师协会,共同制定出台《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对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担任律师或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律服务行为进行规范和严格监管。《意见》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
一是严格把好离任人员“入口关”。要求法院、检察院人员拟在离任后从事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的,主动向提交从业报告,说明从业去向,签署从业限制的承诺书;离任人员向律师协会申请实习时,律师协会与法院、检察院对接,对离任人员组织鉴定,并相互出具鉴定意见;律师事务所不得聘任离任未向原单位报告从业方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员担任律师。
二是明确离任人员禁止从事的行为。明确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不得从事规避回避制度和从业禁止规定、充当司法掮客、为法官与当事人和律师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违规干预过问案件、违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特别是对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任三年内、其他法官、检察官及审判、检察辅助人员离任二年内的禁止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
三是强化离任人员执业监管。规定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发现离任人员有违反从业禁止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更换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法院、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离任人员违反从业禁止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辩护行为,并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同时将离任人员违法执业线索通报司法行政机关;离任人员在律师执业期间存在违反从业禁止规定的执业行为、离任人员所在律所纵容、袒护、包庇其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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