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为全面贯彻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营商环境,宿州市通过“五个明确”全面部署开展优化营商环境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
一是明确清理对象。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以及市、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明确清理标准。与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抵触,以及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和做法。
三是明确清理责任。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市政府规章以及市、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区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四是明确清理原则。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条例》《办法》相抵触,或与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条例》《办法》不一致,或与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确保相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
五是明确清理时限。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于4月20日前,根据权限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废止或修订工作;市直各部门于4月10日前完成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废止或修订的梳理、修改建议工作,同时完成本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并按程序完成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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