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
[切换]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6〕5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平安通化建设的总体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为我市新一轮振兴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推进调解组织网络和工作平台全覆盖,为人民群众提供灵活便捷、公正高效的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方式,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预防在源头、化解在萌芽阶段、解决在基层,防止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集体到省进京非正常访和个人极端恶性事件,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二、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
(三)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解决资源配置、平台搭建、经费保障、考核奖惩等重要问题。各地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平安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加大源头治理力度,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做到应评尽评,防止因决策不当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社会矛盾。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四)强化综治组织的协调推动责任。各级综治组织要切实做好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充分发挥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综治中心作用,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与信访工作协调联动,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整体实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分析情况,协调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五)强化相关部门的主管责任。司法行政部门、政府法制机构、法院要切实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牵头部门作用,指导、推动各类调解组织、平台、机制建设,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信访部门作为受理群众信访的职能部门,要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完善与综治中心衔接的工作机制,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职能,推动建立具有自身特点、务实高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六)支持和鼓励多方参与。发挥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积极探索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恳谈会等协商形式,畅通群众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渠道。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联系面广、手段灵活的优势,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矛盾纠纷化解调处活动。发挥社会组织协同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建立调解组织,调解协会成员之间以及协会成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引导企业建立有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维护好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广公众责任险、医疗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物业损害责任险等险种,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服务和经济补偿功能。
三、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式
(七)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及时有效化解民间纠纷的优势,规范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扩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并向企事业单位、城市物业小区、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商圈楼宇、学校及周边、流动人口聚焦区、边界地区延伸,健全覆盖城乡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加强“百姓说事点”规范化建设,努力把“百姓说事点”建设成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的阵地和平台。健全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工作制度,建立与相关单位间的纠纷移交委托、信息反馈等衔接制度,推动人民调解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八)强化行政调解职责。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在公安、民政、农业、环保、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工商、质检、价格等部门,根据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行政调解室、接待室。行政机关受理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对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进行调解;对不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由同级综治中心确定调解责任单位;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综治中心指定的部门牵头调解;对跨地区矛盾纠纷,由涉及地区的上一级综治中心负责组织调解。
(九)拓展司法调解范围。各级法院要积极探索先行调解的案件类型,建立健全司法调解案件分类化、调解法官专业化、调解方法特定化为主要内容的类型化司法调解机制,建立相应的司法调解模式。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小额债务纠纷、劳动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适宜调解的案件,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外调解或由法院委派有关组织进行调解;对登记立案但适宜调解的案件,可以由法官进行调解;对不适宜调解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案件,通过繁简分流,充分利用小额程序、督促程序等方式快速解决。推动和完善刑事和解工作机制建设,对民事、行政、刑事等执行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最大可能地运用执行和解方式,有效解决纠纷。检察院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和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等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健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明确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引导当事人和解的条件、范围、程序,建立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和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督促纠正制度。
(十)发挥仲裁作用。深化仲裁制度改革,发挥各类仲裁组织作用,推动仲裁健康发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建设,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提升仲裁效能,推动小额劳动纠纷案件、涉及国家劳动标准等案件通过仲裁终局方式结案,提高终局裁决比例。完善仲裁调解制度,指导仲裁机构建立调解工作机制,发展仲裁调解队伍,提高仲裁调解质量。
(十一)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机制。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经费保障等相关条件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健全行政裁决制度,明确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裁决程序和救济途径,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议、辅导、规劝、示范、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以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性鉴定或者法律意见,引导促使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
(十二)积极探索协商、中立评估、第三方调处等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鼓励当事人就纠纷解决先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调解组织、律师、相关专家或者其他人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委托参与协商,为纠纷化解提供辅助性的协调和帮助。探索建立中立评估机制,在不动产纠纷、土地纠纷、商事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领域,由评估员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专业领域、法律方面的咨询或者辅导。充分发挥公证、鉴定等机构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重要作用。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信托司法所、法律服务工作站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开展法治讲座、法律咨询、帮助审查各类合同等服务,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法学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动员组织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法治宣传和法律普及工作,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建立完善律师调解制度,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加强商事调解组织建设。推动有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等设立商事调解组织,鼓励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商事调解组织,发挥商事调解组织专业化、职业化的优势。
四、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制度
(十三)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把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结合起来并形成制度。运用“N+1”多元调解工作模式,建立起组织领导、源头预防、排查预警、诉求表达、联调联动、应急稳控、依法调处、信息引领、责任考评、综合保障等工作机制。各级综治组织要坚持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市县两级每个月召开一次,乡镇(街道)每半个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根据需要及时召开,把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责任落实到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完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坚持现场处置、社会面防控与舆论引导同步部署。
(十四)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告知制度。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的救济权利、救济方式和渠道。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前对矛盾纠纷进行评估,提供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建议,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对不适用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或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告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渠道供当事人选择。
(十五)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效力保障制度。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依法保障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得到实现,维护调解活动的严肃性。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发挥督促程序的功能,将符合法定条件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作为申请支付令的依据。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十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规制度。推动相关法规立改废释和政策的制定完善工作。及时总结各地成功经验,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促进从法规层面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五、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
(十七)加强部门联动工作平台建设。各地要依托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综治中心,建立健全由党委副书记(或综治委主任)牵头、党政分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一体联动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平台和实战单元。县(市、区)可依托综治中心整合建立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与信访工作衔接联动的运行平台;乡镇(街道)可依托综治中心建立多元化解工作平台,整合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法院等基层力量,健全工作例会、首问负责、分流交办、检查考核等制度;在村(社区)综治中心,推动与“一站式”服务窗口或者警务室(站)调解矛盾纠纷工作实现衔接。通过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做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矛盾不上交。
(十八)加强专业性工作平台建设。深化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建设,并逐步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争议、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他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整合行政、司法、调解、保险、鉴定、评估、公证等资源力量,建立协作配合、精干高效、便民利民的矛盾纠纷联动化解机制。城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教育、文化、卫生计生、民政、环保、农业、林业、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应明确一个内设机构或设立专门调解平台,各相关职能部门可依托(市、区)多元化解平台,最大限度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十九)加强诉调对接平台建设。法院要将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在受理案件时,对可以适用人民调解或适宜由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其他非诉调解组织先行调解。鼓励相关调解组织在诉调对接平台设立调解工作室,办理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的案件。检察院要健全完善检调对接制度,对受理的符合当事人和解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且具备和解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并配合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根据调解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要注重开展刑事案件的有关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做好公开审查、法律文书及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当事人息诉息访。探索建立检察环节辩护律师参与下的认罪、量刑协商制度,探索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支持公诉模式。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共同推动诉调对接、检调对接、警调对接工作。进一步理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刑事和解、治安调解的衔接配合机制。
(二十)加强信息平台建设。积极探索“互联网+”调解新模式,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在线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做好矛盾纠纷的受理、统计、督办、反馈等工作。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库,完善信息沟通制度。大力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运用,通过开通热线电话、微博、QQ群、微信群、网上调解等多种形式,创新矛盾纠纷调解服务方式,形成网上网下立体化调解格局,实现零距离服务群众、近距离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开展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协商谈判以及诉讼案件在线立案、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等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于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要求。
六、突出抓好重点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二十一)妥善化解土地承包、征地拆迁领域矛盾纠纷。依法增加被征地拆迁农民在土地增值中的分配比例,妥善解决他们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杜绝违法违规征收农民土地和粗暴野蛮拆迁,强化对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农业部门要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在已有仲裁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的基础上,依托乡镇农经机构,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依托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调解组织,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及时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引发的矛盾纠纷。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托综治中心设立土地纠纷调解工作小组,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培养乡村土地纠纷调解员,及时调解涉及土地权属、征地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托综治中心,调解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建筑施工、物业管理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二十二)妥善化解劳动关系、社会保障领域矛盾纠纷。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健全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妥善解决好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依法严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急调解机制,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 议协商解决机制。定期研判劳动关系形势,对群体性劳动纠纷动态排查预警、及时防范处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推动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建设,依托综治中心设置劳动争议调解窗口,推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督促用人单位遵守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要督促、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推动乡镇(街道)、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依托工会职工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室),积极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委托,调解劳动争议或参与仲裁调解、诉讼调解工作。
(二十三)妥善化解医疗纠纷。进一步深化平安医院建设,推进预防处理医疗纠纷地方立法,坚决依法查处、打击伤医、扰序、医闹、“号贩子”等涉医违法犯罪。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巩固医疗机构内部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医疗纠纷调解机制。规范专业鉴定机构,明确鉴定程序和标准。坚持预防为主、及时便民的原则,完善投诉管理。二级以上医院要明确专门机构或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力争把医疗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十四)妥善化解金融、消费、环保、交通等领域矛盾纠纷。注重源头治理,依法规范民间融资借贷活动。充分运用互联网巡查、可疑资金交易监测分析等专业手段,解决条块分割、信息不灵不畅问题,构建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广泛宣传普及“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理念,增强群众识别和防范能力。人民银行在已有投诉电话、线上投诉的基础上,要牵头组织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金融消费纠纷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努力构建相应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大力加强12315体系建设,特别是12315“五进”的工作力度。发挥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争议作用,推进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积极引导经营者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设立“联络站”“消费维权服务站”等,健全完善消费纠纷和解、消费侵权赔偿、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等制度,及时解决消费纠纷。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托综治中心,调解因环境污染引发的重大疑难环境纠纷,把环境污染的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之中,通过在政府、企业、群众之间搭建协商平台、建立第三方参与的环境影响评估机制等办法,引导群众科学认识环境风险、理性表达利益诉求,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交通运输部门要密切关注群体性矛盾,发挥好监管、研判和预警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将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十五)妥善化解民间纠纷,有效预防“民转刑”案件。立足于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原则,学习借鉴枫桥经验,大力加强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力度,开展“无民转刑”案件村(社区)创建活动。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工作网络健全、联系群众广泛、组织指挥灵敏的优势,依托城乡社区警务室和群防群治力量,积极参与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要依法采取多调少裁、多调少罚等处理方式,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服务与管理,重点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力争到2020年实现农村全覆盖。推动建立延伸到城乡社区的调解组织网络,依法调处养老服务、行政区域界线以及孤儿收养、监护等纠纷,协助调解行 政区域边界地区的土地、山林、草场等纠纷。共青团要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参与调解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纠纷。妇联要充分发挥在家庭和社区的工作优势,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动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家庭暴力预防及干预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家庭矛盾纠纷。在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协助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及其他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
七、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
(二十六)严格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把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为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将考评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矛盾纠纷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定期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建立防止问题反弹的长效工作机制。对因矛盾纠纷排查不深入、化解不力导致案(事)件多发、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发生重特大案(事)件的部门和地区,依法依规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十七)加强各类调解队伍建设。推动法官、检察官等国家公务人员以及律师、仲裁员等法律工作者更新观念,在执法办案等工作中努力照应当事人不同需求、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推广建立专业化、社会化调解员队伍,建立调解员队伍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完善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机制,培养一批调解专家、调解能手。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不断发展壮大调解员队伍,充实调解力量。拓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途径,鼓励和支持通过设立调解工作室等方式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发动网格管理员、平安志愿者、社区工作者、“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等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二十八)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在预算中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经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为行政调解组织及其他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调解组织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委托给社会力量承担,并进行绩效评价,向社会公布。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服务并适当收取费用。探索建立矛盾纠纷化解相关基金会,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纠纷解决服务提供捐赠、资助。完善诉讼费制度,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避免滥诉、恶意诉讼,发挥诉讼费的杠杆作用。
(二十九)加强宣传工作。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宣传普及工作,教育广大群众牢固树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们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推进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范、团体章程等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协调利益、引导行为、化解矛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普遍建立心理疏导服务体系,推动村(社区)逐步建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对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反常的特殊人群,加强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提高其承受挫折、适应环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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