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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行业动态 > 【我为群众办实事】“一周一案三问” 普法微课堂(三十四)

【我为群众办实事】“一周一案三问” 普法微课堂(三十四)

2021-12-03 来源:铜川市司法局 265人看过

【一案】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认识了刘某,并坠入爱河。为了与刘某结婚,张某答应为对方购买家电和金首饰。2020年4月至8月间,经他人介绍,张某与被害人曹某相亲,并采用假装与曹某订婚、承诺结婚等手段,骗取订婚礼金、结婚礼金共计人民币73000元,随后又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骗取人民币70000元,合计骗取曹某人民币143000元。被告人张某将诈骗所得的大部分赃款用于为刘某购买首饰、电器等。2020年9月,公安机关在刘某住处查封立柜式空调1台、电视机2台、洗衣机1台、冰箱1台,并扣押金戒指1只、金貔貅1只、玉佩1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还曹某人民币10000元。

【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庭审中自愿认罪,且退还小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曹某人民币133000元。

【三问】

1.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的逻辑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 受骗者) 产生错误认——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可见,诈骗罪的成立起点是欺骗行为,亦即虚构或隐瞒事实的行为。本案中,为了骗取钱财,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曹某实施了欺骗行为,导致相亲对象曹某产生了错误认识而向张某交付了订婚、结婚礼等钱财人民币合计143000元,最终张某并没有与曹某结婚,而是与刘某登记结婚,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法院依法对张某以诈骗罪判处实刑,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法院对该种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的态度。

2.如何有效防诈骗?

为了骗得钱财,骗子的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比如电信诈骗、利用网络或手机中奖、假借公检法或金融监管部门的名义进行诈骗等。法官提示:无论骗子用什么手段,最后目的都是让你汇钱,我们一定要做到“三不”: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一要”:要及时报案。

3.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非法集资的隐蔽性强,具有诱惑性大,熟人参与积极性高,集资手段网络化等特征。一方面“暴利”“从众”等非理性心理使投资者无法拒绝高利的诱惑;另一方面,社会公众政策法治观念欠缺,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不足,尤其是打着投资、生产经营等幌子,以合法形式作为掩盖。法官提示: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息回报是忽悠,骗取本金是本质。“暴利”的背后必然有个很大“阴谋”,要冷静面对,多咨询法律专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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